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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路小学章程

 

南京市共青团路小学章程

(  2 0 1811月 修 改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科学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和《南京市中小学办学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校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雨花台区教育局,是一所六年制公立省级实验小学。校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二村26幢,学校规模为19个教学班,在校学生829人,教职工59人。

第三条:学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思想,实施人性化管理,以“让每一个学生获得发展,让每一个学生体验成功,让每一个学生学有特长”为办学目标,坚持科研兴校的办学特色,坚持以课程改革为中心,深化校本课程教育内涵,以优化乒乓球体育特色与强化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创新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强化品牌意识,注重在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校管理方面进行改革,坚持依法治教、科研兴校的方针;在省级实验小学的平台上,抢抓课改机遇,不断积淀内涵,以一流的教育质量和鲜明的办学特色进入省级品牌小学行列。

第五条:学校校风为“团结、活泼、勤学、奋进”;教风为“敬业、求实、严谨、创新”;学风为“自主、乐学、善思、向上”。

第六条:学校始建于1987年,纪念日为2月16日;2002年被南京市教育局批准为市级实验小学,2003年被江苏省教育厅批准为省级实验小学。

第 二 章    行 政 管 理

第 一 节    校   长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雨花台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

(一)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人性化管理,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 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坚持依法治教,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 坚持以德立校和质量立校,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及课外活动;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四)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五) 管好人事工作,决定人事调配和教职工工作安排。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思想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六) 按照区教育局规定拟定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学籍管理对学生进行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关注师生的心理健康,体现人性化管理。配合党支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和谐的育人环境。

(九) 自觉地做诚信公信度的践行者和引路人,廉洁勤政,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开拓进取。每年向教代会代表述职一次;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人事权。代表学校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程序安排教职工的校内工作;从学校办学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改革方案,有权提名副校长人选和学校中层干部人选,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区教育局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依法管理。

第十条:副校长由雨花台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 二 节:办公会议制度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管理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分为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检查总结计划的执行情况。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少先队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事项决策;领导班子、教师队伍建设、人事变动事项的决策;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事项的决策,一般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交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特别重大的还须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涉及班子建设、人事变动方面的事项,必须先提请党支部讨论议定。

第 三 节:学校职能部门及职数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信息中心、综合档案室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配备1名主任、1—2名副主任。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配备1名主任;可以选聘课题组负责人为兼职科研员。

德育处负责学校教育工作,配备1名主任、一名大队辅导员。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电化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配备1名主任。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配备1名主任。

综合档案室负责学校人事、文书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备1名人事秘书(党员)。

以上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由校长与其签订岗位聘约。如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聘约,所负责的管理工作绩效差,群众认可度低,则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四条:学校设图书馆、心理辅导室资源教室、卫生保健室。

图书馆隶属教导处分管,负责学校图书建设和借阅管理,配备1-2名兼职图书管理员。

心理辅导室隶属德育处分管,负责全校学生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配备兼职心理咨询成员,由取得市教育局心理健康教育合格教师资格证书的同志担任

资源教室隶属德育处分管,负责协调、配合做好特殊学生教育工作。

卫生保健室隶属总务处分管,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配备兼职卫生保健员。

以上机构的兼职管理人员,分别由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提议,校长任命。

第 三 章  民 主 管 理 和 保 证 监 督

第一节    学  校  党  组  织

第十五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领导与监督,坚持党的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六条: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八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考核、培养、教育和监督。

第十九条: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人性化管理,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第二十条:领导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校长,以人为本,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在实处。

第二十一条:根据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及党员的评议、鉴定工作;党的支部委员会按上级要求进行换届改选。

第二十二条:领导和组织校管干部、教师、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具体实施由人事秘书负责。

第二十三条:领导工会、团支部、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节    教 代 会 及 其 职 权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按期换届改选,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年召开1至2次代表大会,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定期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重大福利待遇事项。

(四)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区教育局或校长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予以奖励、处罚、晋升或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如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主要任务是经常是向学校领导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支部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校长室做好校务公开、教师基本功训练,开展文明办公室评比、文体活动和集体福利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有:学校章程、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节   校 务 委 员 会

第二十七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民主管理“一主两翼”中的重要一翼,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是学校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举措。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学校领导主要包括校长、书记,教师代表由教职工选举(推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或者推选,每一个年级(或年级段)至少有一名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根据所处社区实际情况进行聘任。校务委员任期由学校确定,一般两到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校务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是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审议和决定。对学校或者校务委员会委员代表提交的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校务委员会的决定校长应当尊重,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四是评议和监督。学校的一切工作是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因此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执行教育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必须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校务委员会是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的最佳人选。

第二十九条:校务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咨询和建议、宣传和协调 、审议和决定、评议和监督四项职能。校务委员会有审议权,但必须服从校长办公会的最后决议。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如无异议,即形成决定。如校务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发生意见分歧,由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校务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讨论议题时,各委员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酝酿、充分发表意见。在进行表决时,赞成或者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一律实行票决制。
   第三十条:在未正式决议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会议内容,校务委员会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即可进行审议,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时,事先向校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校务委员会召开的内容或议题,由学校校长确定。会议召开前,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会议内容、时间和议题。有关材料、书面通知送达与会人员。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联络员进行筹划、通知、记录和整理会议资料

第 四 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第一节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第三十一条:贯彻《德育纲要》,校长室配备一名分管德育副校长,聘请一名校外法制教育副校长。选择高素质的教师担负班主任,重视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十二条:执行国家教育部编制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课程改革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尤其要重视校本教研。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职能,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教研组长由教导处提名,校长任命。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为图书馆配置必要的设施,按省级实验小学标准逐年添置图书。图书馆藏书,全部编码登录,实行微机管理。图书馆应发挥智力服务作用,定时向师生开放,认真做好借阅工作,建立读书卡片。

第三十五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细则》,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环节的管理。作业批改与质量考核时,实行等级制记分。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各班级每两周开设1节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由班主任承担教学工作。重视国防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学习或体验活动。

第三十八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开设乒乓球校本课程,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三十九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等。

第四十条:建立综合档案室,由学校人事秘书担负兼职档案管理员。推动档案工作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教育教学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十一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教育模式和工作网络。

第四十三条: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可以比照绩效考核方案减少课时。

第二节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第四十四条:获得区级优秀青年教师学术称号以上(含)的教师,原则上须独立申报或主持一个区级以上(含)立项研究课题;每学年须在市级教育报刊发表1篇专业学术文章,承担1节公开课或作1次学术讲座。

第四十五条:重视和发挥教育教学科研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以课程改革为中心,以质量为根本,以课题为龙头,以课堂为阵地,以教研为支撑,以反思为形式,积极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坚持以校本研究、行动研究为主要途径,不断深化心理健康教育特色与乒乓球校本特色优化研究。

第四十六条:组织学术交流,按年度举行优秀教育、教学校本课程科研成果评奖,并对口向市各部门推荐,每年汇编一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四十七条:按课题建立课题组,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研究制度,逐步形成一支教育科学研究骨干队伍。45岁以下的中高级教师,获得区级优青学术称号(含)的教师及各类课题的每个课题组教师,原则上每年须撰写1篇研究论文参赛获奖。

第四十八条:教科室要树立品牌思想,定期编辑校内研究刊物,定期开展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教学信息交流和咨询活动,认真做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宣传与推广,努力打造教育科研精品。

第四十九条:积极争取省、市、区教育科学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指导和帮助,坚持“科学、有效、创新”的原则,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第三节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管 理

第五十条:依据《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规程》,设立信息中心,协助校长室管理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信息中心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 制定学校信息技术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班级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二) 搜集、购置、编制、管理信息技术教育教材和资料。管理、维护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三) 定期组织信息技术教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为承担区级(含)以上观摩课教师制作并指导使用课件。

(四) 开设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教学研究课题,积极探索现代教育技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有效途径、方法。

第五十二条:学校充分利用广播、校园电视校园网、新闻摄影、摄像等宣传媒体,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 五 章    教  师  管  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入党、提干、评审中级职称,须有本科学历。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以教师为本”,构建终身学习型学校,强化校本培训力度,采取“五步走”,鼓励教师走自我发展之路。第一步,结对子,常规入门;第二步,压担子,工作上路;第三步,指路子,走向成熟;第四步,搭台子,形成特色;第五步,拔尖子,崭露头角。

第五十五条:学校倡导教师强化质量意识和研究意识,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与服务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工作考核方案》予以奖励。对所教学科的教学质量在统一调研中名列全区前两名的教师,对参与市级以上(含)课题研究、课堂教学、基本功竞赛取得二等奖以上(含)成果及师带徒颇有成效的教师,在评优、升职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已,自觉遵守《共小教师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工作考核方案》予以处理。对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校内待岗;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经济乃至法律责任。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校务委员会或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定期组织文娱、体育活动和外出参观学习。

第 六 章    学  生  管  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教育、管理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校按区教育局划分的学范区和招生要求, 招收学生,按人建立学籍卡,由教导处进行学生学籍管理,严格学生的接收和转出手续。

第六十一条: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津、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1-5年级学生实行不留级制,六年级毕业班学生思想健康、学科成绩合格、体育成绩达标,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南京市中小学生礼仪规范》、《共小学生在校一日常规》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第六十四条:学校切实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诚信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按学年度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少先队员和三好生,发给荣誉证书。对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表彰奖励一律记入学生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 七 章    总  务  管  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课堂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性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校长室、总务处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管理机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科学、严谨地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支出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实行申请或申报、审批程序,坚持校长“一支笔”签字制度。实行经费预、决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大笔经费申报审批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一费制”形式,依法向学生收费。代办费实行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的结算原则,并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六十九条:总务处协助校长室制订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并按期实施,协助校长室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同时认真抓好校园美化、净化、绿化,创建优美、安全、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条:加强门卫、各种车辆的管理。本校教师的车辆一律在车棚内有序排放,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出校门。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优化校园外部环境。

第七十一条: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制落实到人,并签定责任书;学校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健全,有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完善的处置机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强化课间、中午护导;强化节假日值班,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遇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和财产被盗事故,除了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还须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雨花台区教育局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需要修改,应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经雨花台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在施行过程中,若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一律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小学

                                 二0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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